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6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6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6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46號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出口至臺灣地區自用的非配額管理原糧及制粉辦理退稅或退還保證金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內地出口商應向出口地海關提出退稅或退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鹊爻隹谏痰钠髽I營業執照;
。ǘ﹥鹊爻隹谏坛隹谠Z及制粉的報關單、稅單或保證金收入證明;
。ㄈ┡_灣進口糧食及繳稅證明;
。ㄋ模┖jP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與臺灣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協商,內地糧食出口商應聯系相應的臺灣進口商,由臺灣進口商向臺灣相關業務部門申請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關糧食進入臺灣及繳稅證明。
二、內地糧食出口商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過臺灣進口商向臺灣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進口糧食及繳稅證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關提出退稅(保)申請。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關提出退稅(保)申請且提交相關材料的,海關不再退還相關稅款,并對稅款保證金做轉稅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