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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11-12
    2. 【標題】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民政部等
    6. 【法規來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1/t20121126_703698.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id551752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民政部等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有關精神,進一步支持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經國務院批準,將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現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自2013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F將《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規定



    財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學研究用品

    免征進口稅收的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有關精神,鼓勵和支持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科技創新,加快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經國務院批準,將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現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據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資產總額在 3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三)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兼職的科研人員不超過25%;

      第三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與本單位所承擔的科研任務直接相關的科研用品,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四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并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資格證書?萍碱惷褶k非企業單位免稅資格審核認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經認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持有效的資格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海關的管理規定,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和相關進口科研用品的減免稅審批手續。

      第六條 經認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與本單位承擔的科研任務直接相關的免稅進口科研用品的范圍、用途等,按照《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63號)修改后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7]45號)執行。

      第七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免稅資格由科技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定期復審。已經獲得免稅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如經查實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違規分配資產或利潤、偷稅、騙稅或者將免稅進口物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行為的,海關或稅務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按照有關規定被處罰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免稅資格的認定條件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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