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
法[2012]2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7月1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2]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妥善審理涉及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的有關糾紛案件,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經商國務院相關部委,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中央企業就《通知》所涉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國家資本金引發的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返還資金等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锻ㄖ钒l布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有關中央企業請求返還資金案件的案由為資金返還糾紛。
二、《通知》發布前,當事人之間就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資金返還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其效力應予認可。
三、除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外,有關中央企業返還資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當事人主張確認公司或企業出資人權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四、有關中央企業請求用資企業返還資金,并請求按照銀行同時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自《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本通知發布前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適用本通知;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審結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通知。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4號)的規定或者以相關政策不明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裁定的案件除外。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糾紛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逐級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