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林天發〔2013〕7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公益林管護是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護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護的公益林面積為12億畝,占天保工程區17億畝管護面積的70%。特別是在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工程區的公益林所占比重更是高達91%。工程區的公益林管護,涉及超過三分之二的森林管護面積和千家萬戶職工林農的切身利益,事關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的重大責任。針對當前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機構職能交叉、區劃落界質量不高、管護責任和措施難以全面落實等問題,根據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政策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公益林管護和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兌現,是天保工程二期的一項重要內容,關系到生態保護的成效和民生的改善,關系到天保工程二期目標的實現。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管護好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創新管理思路,強化工作措施,完善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的全面落實。
二、明確職責,加強工程區的公益林管護工作
森林管護是天保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而無論從生態區位的重要性和所占面積的比重上,公益林的管護都是天保工程森林管護的核心。有關省區的天保工程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天保工程的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協調、統一組織實施好工程實施范圍內的森林管護、特別是公益林的保護工作,確保天保工程森林管護的連續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鑒于公益林管護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有關省區要進一步明確各自天保工程管理機構對天保工程區公益林管護的管理職責,調整充實管理人員,落實管理工作經費,確保公益林管護取得實效,確保天保二期森林管護目標的實現。
三、嚴格管護責任,強化管護體系建設
各地要在充分總結天保工程一期森林管護經驗的基礎上,針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地塊零散、交叉嚴重、難以落實林權所有者管護責任的情況,將工程區內的公益林管護納入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范疇統籌規劃,統一組織,統一實施。要結合森林的林地權屬、生態區位、地形分布和管護難易程度等情況,采取行之有效的公益林管護模式。國有公益林由國有林業實施單位嚴格組織管護;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要實行林權所有者自主管護與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管護相結合的雙重管護模式,各司其責,相互補充,全面落實各項管護責任和管護措施。對林權權利人或其委托的管護人員,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確他們的自主管護責任。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天保工程區公益林公共管護的管理辦法、管護人員管理辦法和檢查驗收管理辦法等,打造一支精干的管護隊伍,合理規劃、建設管護設施,科學配置管護設備,認真承擔好工程區公益林范圍變化的監測、檢查驗收、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監測等方面的工作任務,層層簽訂管護責任協議或管護合同,及時兌現管護費和補償基金,切實把公益林管護責任落實到山頭地塊、落實到人。
四、加快公益林區劃落界,夯實基礎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國家級公益林補充區劃審核結果的通知》要求和“適度調整、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總量相對穩定”的原則,結合實際,依據新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相協調,高質量完成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區劃落界工作,切實完善相關協議和手續。在此基礎上,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理信息數據庫,及時更新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五、加大地方財政保障力度,落實地方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是天保工程區天然林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地方公益林的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的政策要求,關系到這些地方的生態安全、林區穩定和林權所有者的切身利益。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在中央財政給予管護費補助的基礎上,各地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按照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的要求,對地方公益林實行生態效益補償。
六、加強補償資金管理,規范資金使用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要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制定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重點用于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主動協調地方財政主管部門,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確實保障公益林公共管護體系建設,規范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央補助地方公益林的管護費,用于地方公益林的管護支出。
以上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及時反饋情況。
國家林業局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