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
關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補充協議七》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旅發〔201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貫徹落實中央促進港澳地區長期穩定繁榮的方針,加強內地與港澳地區的旅游交流,確保內地與香港、澳門《〈安排〉補充協議七》在2011年1月1日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居民(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游業務。
二、試點經營北京市和上海市戶籍居民赴香港、澳門的團隊旅游業務應按《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