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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1. 【頒布時間】2013-8-15
    2. 【標題】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wgk/2013-08/20/content_2470225.htm

    7. 【法規全文】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函〔2013〕91號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銀發〔2013〕185號)收悉,F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職責和任務
     。ㄒ唬┴泿耪吲c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
     。ǘ┙鹑诒O管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
     。ㄈ┚S護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協調;
     。ㄋ模┙徊嫘越鹑诋a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
     。ㄎ澹┙鹑谛畔⒐蚕砗徒鹑跇I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
     。﹪鴦赵航晦k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單位
      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組成人員。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協調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聯席會議重點圍繞金融監管開展工作,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落實國務院交辦事項,履行工作職責。聯席會議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匯報、通報金融監管協調信息和工作進展情況。
      人民銀行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相互支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聯席會議制度有效運轉。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成 員:尚福林  銀監會主席
          肖 鋼  證監會主席
          項俊波  保監會主席
          易 綱  外匯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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