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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8-9
    2. 【標題】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3. 【發文號】環辦[2013]8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9/t20130906_259679.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和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和教育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1-2015年)》,規范各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部、教育部聯合制定了《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認真抓好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

      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從2012年起,每兩年將從各省級環境教育基地中遴選出一批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請根據《環境保護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通知》(環發〔2012〕113號)和本《辦法》要求,制定本地區環境教育基地的申報和管理細則,部署本行政區域環境教育基地的創建工作! 

      附件: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13年8月9日

     


      附件

    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報與管理辦法
    (試行)

      為加強對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管理,根據《環境保護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通知》(環發〔2012〕113號)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范圍

      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是指以提高青少年環境素養,普及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根本目標,以環境保護為主題內容,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并在基地建設和教育活動實施過程中體現環境友好理念的場所。以下類型場所可申報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

      A類:具有公眾環境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展覽館等;

      B類:自然保護區、城市公園、森林公園、動植物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

      C類:環境監測站、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理中心等;

      D類:具有環境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企業、場礦、社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示范點、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等。

      二、申報條件

      1.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原則上應獲得過省級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環境教育基地、環境科普基地、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等稱號。

      2.申報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適合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場所、設施設備,有資金保障和相關管理制度。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社會實踐活動應不以營利為目的,保證正常開放。

      3.有專門負責接待中小學生的解說指導人員,能夠為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社會實踐活動提供講解服務和教學指導。

      4.積極開展豐富多樣的環境教育活動,結合當地環境資源條件與特色,設計提出完整的中小學生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方案。通常情況下每年應接待中小學生達到2萬人次。

      5.應確;顒訄龅、設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備安全保護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預案,教育活動開始前應對中小學生進行現場安全和應急教育。

      三、申報程序

      1.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自2014年起逢雙年申報一次,申報年的10月初至12月底接受申報。各。▍^、市)環保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申報工作。申報材料紙質和電子版一式兩份分別報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和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

      2.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共同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抽查。

      3.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向社會公布評審合格的中小學環境教育基地名單,聯合命名并授牌。

      四、管理要求

      1.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由環境保護部、教育部聯合管理,日常工作由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中心承擔。各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教育部門負責當地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指導、推薦和管理等工作。

      2.被命名的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級環保和教育部門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由各省環保和教育部門匯總后報送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

      3.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將對全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進行考核、檢查。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基地稱號。

      五、附則

      1.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教育部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完善。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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