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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99-4-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3. 【發文號】法釋〔1999〕10號
    4. 【失效時間】2015-7-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gwytb.gov.cn/flfg/flfg0.asp?flgf_m_id=60
      注:本法規2015-7-1已經被id506486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1999]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已于1999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4月27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應視為與法院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應比照我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但對臺灣地區有關機構(包括民間調解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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