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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4-1-14
    2. 【標題】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2444.htm

    7. 【法規全文】

     

    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7號(關于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便利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物品的公路運輸工具進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現就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以下簡稱“公路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貨物運輸批次號
      貨物運輸批次號是公路運輸工具載運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標識號。同一公路運輸工具一次進出境時可對應多份總運單,并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同一總運單項下的貨物、物品,需多輛公路運輸工具載運時,應當使用同一貨物運輸批次號,并同時進出境。
      貨物運輸批次號由承運企業自行編制,兩年內不得重復,編制規則為“企業組織機構代碼、1位進出口校驗位及3位流水號碼”(第1-9位為“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第10位為校驗號碼:進口“1”,出口“0”;第11-13位為流水號碼,由自然數字和大寫英文字母組成,由0至9、A至Z順序編制)。
      來往香港的運輸工具貨物運輸批次號應當填寫13位《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編號,來往澳門的運輸工具貨物運輸批次號應當填寫13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載貨清單》編號。
      二、關于原始/預配艙單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以總運單為單元,一次性傳輸原始艙單/預配艙單的主要電子數據和其他電子數據。
      三、關于進境預、確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一次性傳輸運輸工具預、確報電子數據。
      進境運輸工具預、確報電子數據需要刪除時,應當以貨物運輸批次號為單元進行刪除。
      四、關于裝載艙單(出境確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一次性傳輸裝載艙單電子數據、運輸工具出境確報電子數據。
      裝載艙單電子數據需要刪除時,應當以貨物運輸批次號為單元進行刪除。
      五、關于過境貨物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傳輸過境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六、關于集中申報貨物
      集中申報貨物憑清單進出境時,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傳輸進出境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七、關于跨境快速通關貨物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傳輸跨境快速通關貨物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
      八、關于空載運輸工具
      未載有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運輸工具,或僅載有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海關不要求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只需要一次性申報運輸  工具備案信息及運輸工具動態信息。
      九、關于海關通關代碼
      RD01是指公路口岸進出境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辦結海關手續,不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裝卸貨物(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載運非貿貨物的進出境運輸工具不適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進出境直通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手續,但不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裝卸貨物(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貨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貨并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貨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貨并辦理轉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進境掏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掏箱辦結海關手續,并以散裝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進境掏箱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掏箱辦理轉關手續,并以散裝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箱辦結海關手續,并繼續以集裝箱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進境卸箱轉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箱辦理轉關手續,并繼續以集裝箱貨物方式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的進境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關模式,適用于承運跨境快速通關貨物(非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RD10是指進出境空車模式,適用于未承運貨物、物品及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1是指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公路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不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箱的暫時進出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2是指暫時進境空集裝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卸箱的暫時進境空集裝箱的運輸工具。
      RD13是指非貿進出境貨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辦結海關手續,不在口岸海關監管場所裝卸非貿貨物(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貨公路口岸裝車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口岸裝車,辦結海關手續后載運出境的散裝貨物的運輸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裝箱貨公路口岸裝車模式,適用于承運需要在公路口岸裝車,辦結海關手續后載運出境的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工具。
      RD16是指過境貨物快速通關模式,適用于承運采取跨境快速通關的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
      十、關于海關反饋信息
      海關接收到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裝載艙單電子數據后,以總運單為單元向艙單傳輸人反饋接受傳輸、不接受傳輸及原因等審核結果。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按照海關反饋的不接受傳輸的原因進行核查、更正,并重新傳輸艙單數據。
      海關以總運單為單元通知艙單傳輸人不準予卸載的,該總運單所列貨物均不得卸載。
      十一、關于啟用公路艙單后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調整
     。ㄒ唬﹩⒂霉放搯魏,直接在進出境地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或采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規范要求變更如下:
      1.運輸工具名稱:免于填報;
      2.航次號: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提運單號: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其他欄目填制規范要求不變。
     。ǘ┺D關運輸貨物、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以及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仍按照現行填制規范要求填報。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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