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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4-4-4
    2. 【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8-6-15
    5.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89510/content.html
      注:本法規2018-6-15已經被id625370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



      為在出口退稅工作中積極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問題,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稅務總局決定,對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如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復審;省國家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的此類出口退(免)稅,如有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規定審核處理。
      三、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且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但由于節假日等原因,未及時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規定審核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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