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
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際習慣作法,對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強制變賣船舶
1.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三十天內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或者看管船舶的費用很大,或者船舶本身及其機件、設備不宜繼續扣押的,法院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變賣。
2.申請人申請強制變賣船舶,應向扣押船舶的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強制變賣船舶申請書。
3.受理法院收到強制變賣船舶申請書后,應對申請是否有充分理由和依據進行審查,及時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強制變賣的裁定。裁定須經法院院長批準。
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因申請錯誤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賠償。售船期間的一切費用,由申請人墊付。
5.受理法院裁定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后,應在《中國日報》、《人民日報》(國內、海外版)上連續刊登變賣船舶公告三日。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變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
(2)成立變賣船舶委員會負責變賣船舶事宜;
(3)買船人的條件和購買船舶資料,察看船舶現狀的辦法;
(4)變賣的方式、時間、地點和聯系辦法;
(5)與該船舶有關的債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內向受理法院辦理債權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變賣中受償的權利。
6.變賣委員會由受理法院指定本院執行員、會計師、驗船師三至五人組成。變賣委員會的任務是:組織對船舶進行鑒定、估價;主持變賣,并負責與買方簽署變賣成交確認書;變賣成交后,辦理船舶移交手續,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并出具船舶所有權轉移證明書。
7.債權人登記債權,應提交書面申請和享有債權的證據。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接受申請通知書。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后,應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繳納登記費人民幣五百元。
8.買船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變賣委員會登記,并在變賣前交驗本人或者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支付外匯能力的銀行證明。
9.變賣船舶的底價由受理法院確定。底價不得公開。
10.變賣船舶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以底價以上的最高報價成交。如報價低于底價,可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變賣。
11.變賣成交后,由變賣委員會與買方簽署變賣成交確認書。買方須當即交付船價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定金,并在成交之次日起七天內付清全部價款。買方翻悔的,定金不予返還。變賣所得價款及利息一并參加清償。
12.變賣委員會應在買方付清全部價款后之次日起五日內,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狀辦理移交手續,與買方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并出具船舶所有權轉移證明書。
13.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14.強制變賣船舶結束后,受理法院應在前述報紙上刊登公告,說明船舶業經變賣委員會公開拍賣給買方,船舶所有權自移交時起已經轉移,買方對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負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船舶原所有人應自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二)船舶強制變賣后,受理法院應對起訴的案件及時審理,確認原告的債權及其數額,并確定該項債權將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一并以賣船價款按清償順序、按比例受償。
(三)債務清償
1.債權登記期滿后,由受理法院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全體債權人通過協商,根據清償順序提出船舶變賣所得價款的清償方案,簽訂清償協議,經受理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協商不成的,由受理法院裁定。
2.清償順序。各項債權的受償順序如下:
(1)在船舶營運中因人身傷亡產生的賠償要求,船長和其他在船任職人員根據勞動法或者勞務合同追索拖欠的勞動報酬;
(2)國家稅收、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費用;
(3)海難救助的報酬和共同海損分攤;
(4)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產生的賠償請求,包括與操縱船舶有關的損壞港池、助航設施或者其他港口建筑、設施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5)已登記的其他債權。
船舶抵押權與上述債權發生重疊時,其受償順序位于上述第4項請求之后和第5項請求之前。抵押權有數個時,按抵押權設立的先后順序受償。
屬于同一順序的請求,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償;但第3項請求,后發生的優先受償;同一事故產生的數個請求視為同時發生的請求。
但是在按上列順序清償前,訴訟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費用和強制變賣船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當先予扣除。
3.清償債務后的余款,歸還被告。
(四)在判決或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變賣被扣押船舶,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