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2號)
《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關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六條第三款。
將第四款修改為:“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將第五款修改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