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3號)
《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9月5日
關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將第三款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將第四款修改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刪除第九條。
三、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此外,對條文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