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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4-8-22
    2. 【標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409/t20140926_1331147.htm

    7. 【法規全文】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4〕28號



    部機關各司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已經部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doc




    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部機關各司局、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經部授權或者委托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司局和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以下簡稱部公開辦,設在部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二)組織編制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起草和發布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督促檢查各司局和單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四)組織協調各司局和單位依法辦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五)對各司局和單位辦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有關文書、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答辯狀進行形式審查和文字審核;
    (六)組織對各司局和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七)指導、協調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與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部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獲取,誰公開;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局和單位為政府信息公開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本單位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并對其具體行政行為負責。
    第七條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公開辦應當組織有關司局和單位根據職責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相關單位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準確。
    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根據《條例》規定和部職能,以下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國土資源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各類國土資源規劃;
    (三)有關國土資源統計信息;
    (四)部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部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審批流程;
    (七)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的辦理部門、辦理程序、辦理時間、地點等;
    (八)掛牌督辦的國土資源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處理情況,國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國家土地督察年鑒;
    (九)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及其他與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等;
    (十)部機關機構設置及其工作職責、職能;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務員考試錄用、選調和遴選情況;
    (十二)部制定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編制重要規劃過程中,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參與,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處于內部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以及內部管理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按照“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由主辦單位按照部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進行保密審查,凡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得公開;主辦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提請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究確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均須在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根據內容和需要,可同時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部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
    (三)中國國土資源報及其他正式出版物;
    (四)部政務大廳電子大屏幕和電子觸摸屏;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主辦單位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方式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信息標注具體時間的,以該時間為信息形成時間;政府信息未標注具體時間的,以審定時間為信息形成時間。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是否主動公開及公開方式由制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司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公文類政府信息,主辦單位在起草文件時須標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確定為主動公開的,由主辦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公開。聯合發文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與聯合發文單位確定是否公開。
    (二)公文類以外的其他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辦單位確定可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負責人審定后予以公開;主辦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由主辦單位提請部公開辦組織研究確定是否予以公開,必要時由部公開辦報請部領導審定。
    在部門戶網站發布政府信息按照《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各司局和單位按照“接辦分離”的原則辦理:
    (一)部政務大廳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審查、受理、轉辦分送;告知書等相關文書的發送;申請材料、告知書等相關文書的保存;提示主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制作告知書;
    (二)各司局和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制作告知書等相關文書,并按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三)部公開辦對各司局和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相關文書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部政務大廳在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其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并對申請人提交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經申請人口頭提出,部政務大廳代為填寫申請表。
    部政務大廳應當對申請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材料,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請人本人簽名、蓋章(或摁手。;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四)所需信息用途;
    (五)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
    申請人以其他書面或數據電文形式提交申請的,如申請內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視為有效申請。
    第十八條 部應當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經部公開辦負責人審簽后,起草延期答復通知書,交由政務大廳發送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部政務大廳應當自收到申請1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根據申請提交情況,按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申請表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受理;
    (二)申請表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過于繁雜或者涉及多個主辦單位的,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作出更改。
    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部政務大廳應當于受理當日將申請材料轉送主辦單位:
    (一)屬于部制作的政府信息,轉送制作該信息的單位;政府信息由多個單位制作的,轉送牽頭制作該信息的單位;
    (二)不屬于部制作的政府信息,但屬于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按照職能轉送有關單位;
    (三)不屬于國土資源政府信息或難以確定主辦單位的,由部公開辦提出辦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主辦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按照統一格式起草告知書等相關文書,經本單位負責人審簽后,連同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送部公開辦審核。
    第二十二條 部公開辦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對告知書等相關文書以及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反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等相關文書連同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轉交部政務大廳。
    第二十三條 部政務大廳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等相關文書和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主辦單位根據申請內容,按照以下類型分別作出書面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部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部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請內容不屬于《條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舉報投訴、核實情況、咨詢問題等),告知申請人通過其他相應渠道辦理;
    (五)申請內容屬于部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查閱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國家檔案館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閱;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出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內容,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疑難、復雜、敏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辦單位可提請部公開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會商。會商意見不一致的,由部公開辦報請部領導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中存在下列情況,可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請的,經部公開辦同意后,主辦單位可以不作重復答復,但需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二)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時提出多項申請的,可以合并答復;
    (三)對于多個申請人同時就同一事項提出多份申請的,可以合并答復,并將告知書等相關文書分別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主辦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主辦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部公開辦審核,報部領導批準后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主辦單位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由部政務大廳指導申請人填寫《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查閱審批單》,經主辦單位、辦公廳負責人簽字同意,由主辦單位辦理借閱手續,在部政務大廳進行查閱。主辦單位應對申請人查閱材料進行全程監督并提供服務。申請人如需對查閱材料進行復制、摘錄、拍照,主辦單位應按照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查閱后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材料交還部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文書、登記回執、轉辦單等,需加蓋“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第三十條 部政務大廳應當妥善保管在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獲取和產生的相關資料,并定期交送部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三十一條 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除可以依法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部公開辦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答復和應訴主辦單位。
    因對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服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行政訴訟,由主辦單位辦理答復和應訴。因對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方式不服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行政訴訟,由部公開辦辦理答復和應訴。但是,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公開政府信息或未履行答復義務的,由主辦單位答復和應訴。
    第三十三條 主辦單位起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答復或行政訴訟答辯狀并收集、整理有關證據材料后,經部公開辦會簽后報部領導審定。在法定時限內報送答復書、答辯狀等相關材料。
    行政訴訟應訴單位應當確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應訴和辦理有關協調聯絡事宜。
    第三十四條 各司局和單位應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報部公開辦。部公開辦負責起草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部領導審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發布上一年度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部公開辦會同相關部門對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各司局和單位、部公開辦、部政務大廳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部公開辦對各司局和單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的具體內容依據國務院和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確定,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部公開辦加強對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健全和完善國土資源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確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便捷地獲取國土資源政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暫行規定》和2009年8月4日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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