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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5-1-2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法(民)復(1985)6 號
    4. 【失效時間】1996-12-3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1996-12-31已經被id63978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后,你們向本院請示:(一)財產案件受理費應如何計算?(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審案件,在1985年提起上訴的,如何收取受理費?對上述問題,本院經研究后,答復如下:
    (一)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以《辦法》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然后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數額,F舉例說明如下:
    某一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原被告之間爭議的遺產為金額六十萬元的存款,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辦法》的規定,應收取案件受理費三千五百二十元。其具體計算方法是:
    千元以下部分應收30元;
    超過千元至五萬元部分應收49000×0.01=490元;
    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部分應收450000×0.006=2700元;
    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應收100000×0.003=300元;
    30元+490元+2700元+300元=3520元。
    (二)《辦法》第五條規定:“上訴案件受理費與第一審的標準相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審案件,依《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仍按當地原來規定的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在1985年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按第一審相同的標準收費即可。



    198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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