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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5-3-21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研發字〔1985〕第12號
    4. 【失效時間】1993-11-3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1993-11-3已經被id9928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收悉。
    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基本同意你們對“近親屬”和“自己家里”的理解以及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
    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此復。



    198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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