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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4-10-10
    2. 【標題】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www.saic.gov.cn/zwgk/zyfb/lhfw/lhfw/qyzcj/201410/t20141030_149536.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中央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改決定,以及國務院印發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加強信息合作、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信息合作

      1.各級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臺等媒介,將雙方業務信息系統對接,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實現網絡化執行與協助執行。

      2.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人民法院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相關信息。

      3.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地區,可以通過該系統辦理協助事項。

      有關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要求、電子文書要求、法律效力等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執行。通過網絡凍結、強制轉讓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原按照法釋〔2013〕20號第九、十條等規定執行)的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但協助請求、結果反饋的方式由現場轉變為通過網絡操作。

      4.未建成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或者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辦理協助執行事務。

      5.各級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網絡專線、電子政務平臺等媒介,建立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刑事犯罪人員等信息交換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作為加強市場信用監管的信息來源。

      二、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執行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

      6.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應當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辦理以下事項:

     。1)查詢有關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外投資,以及受處罰等情況及原始資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公示的信息除外);

     。2)對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公開登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

      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時,應當制作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隨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一并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發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應當記載執行法院,執行裁定書及執行通知書文號,被執行人姓名(名稱),被凍結或轉讓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的姓名(名稱),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數額,受讓人,協助執行的時間等內容。

      9.人民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凍結或者實體處分前,應當查詢權屬。

      人民法院應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獲取有關信息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協助。

      執行人員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查詢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查詢主體的姓名(名稱)、查詢內容,并記載執行依據、人民法院經辦人員的姓名和電話等內容。

      10.人民法院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業務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屬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可以凍結。

      11.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公示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向被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通知書和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

      協助公示通知書應當載明被執行人姓名(名稱),執行依據,被凍結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的姓名(名稱),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數額,凍結期限,人民法院經辦人員的姓名和電話等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12.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1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一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將所有凍結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后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14.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次凍結期限屆滿三日前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續行凍結沒有次數限制。

      有效的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按照前款辦理了續行凍結的,凍結效力延續,優先于輪候凍結。

      15.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等解除凍結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同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

      人民法院通知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

      16.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后,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并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人民法院要求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規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前,應當進行審查,并確認該公司股東變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不需要該有限責任公司另行申請,并及時公示股東變更登記信息。公示后,該股東權利以公示信息確定。

      17.人民法院可以對有關材料查詢、摘抄、復制,但不得帶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人民法院復制的書面材料應當核對并加蓋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電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條件的,應當提供。

      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法協助的事項,人民法院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

      1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復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要求存在錯誤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者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9.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通知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送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凍結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將凍結信息公示。公示后續行凍結的,按照本通知第11條辦理。

      凍結到期日在2014年3月1日以后、2014年11月30日前,人民法院送達了續行凍結通知書的,續行凍結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公示續行凍結信息。

      人民法院對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凍結未設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將凍結信息公示。從公示之日起滿兩年,人民法院未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

      各高級人民法院與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對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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