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最高檢
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非法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按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復。
198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