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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6-5-19
    2. 【標題】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法浣

    6. 【法規全文】

     

    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法浣


    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關于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
    最高法浣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關于泉州市戴玉芳與戴文良析產、繼承上訴案中黃欽輝有無繼承權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從菲律賓回國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號建樓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痪潘亩甏髂噶钟⑷锸拯S欽輝為戴文化的養子.黃欽輝與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養父戴文化從國外寄給生活費和教育費,直
    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國外去世.當時黃欽輝尚未成年,后因生活無來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處.一九八0年黃欽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其養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號樓房遺產.
    經我們研究認為:黃欽輝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養為戴文化的養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長達十三年的時間里,其生活費和教育費一直由戴文化供給.這一收養關系戴文化生前及其親屬、當地基層組織和群眾都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黃欽輝是否自動解除收養關系或放棄繼承權的問題,黃欽輝因養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國外去世,當時本人尚未成年,在無人供給生活費,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處生活,對此不能認為黃欽輝自動解除了收養關系.黃欽輝在繼承開始和遺產處理
    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依法準許其繼承戴文化的遺產.
    此復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198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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