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后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后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后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問題后移送有關部門,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最高法院
批復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6]1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后,是否退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時,對當事人所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案件全部移送的,預收的案件受理費應全部退還;案件部分移送,即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經濟糾紛仍需繼續審理的,預收的受理費不予退還
.至于實際應收取多少,待案件審結后,按核定的數額計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上訴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時,對所預收的受理費的處理方法與第一審相同.
此復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198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