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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86-11-8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勞動人事部關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勞動人事廳(局):
    近年來,不少地方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監督改造或考察期間,能否外出經商,能否搞承包或從事其他個體勞動,能否擔任國營企事業或鄉鎮企業的領導職務等問題,屢有請示。對此,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要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釋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經商;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按現行規定,屬于允許經商范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
    機關允許。
    (二)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實行監督考察的情況下,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計;家在農村的,亦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
    (三)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不能擔任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職務。



    198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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