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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4-12-27
    2. 【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3. 【發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45904/content.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 id767892 法規修改
    7. 【法規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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