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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7-4-25
    2. 【標題】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6. 【法規全文】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湘字第1號《關于處理房屋糾紛的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及1987年2月24日補充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訟爭的4間房屋系劉驗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婦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時,將其中3間房屋確權為田二妹及養子劉志國(1982年故)、兒媳向翠蓮、孫兒劉▲仁4人所有,另1間房屋未確權.田二妹之女劉志珍1927
    年出嫁.1953年劉志珍遷回與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對田二妹的生養死葬等盡了主要義務.1983年劉志珍以四間房屋系父母遺產,她應繼承二分之一為由,訴訟到法院.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處理這類案件一般應以土改時確定的產權為準.1952年確權的3間房屋,應歸田二妹與其養子劉志國、兒媳向翠蓮、孫兒劉▲仁4人所共有.該共有房屋中屬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確權的1間房屋,可以作為田二妹的遺產,由其
    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因劉志珍與其母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此復
    1987年4月25日



    198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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