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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4-12-19
    2. 【標題】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文化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_sjzz/whkjs_kjdt/201501/t20150116_438533.htm

    7. 【法規全文】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部制定了《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4年12月19日



    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是圍繞國家文化發展戰略,以切實提高文化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依托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文化部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文化創新研究與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定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及總體發展規劃。

    2、負責研究中心的認定、調整和撤銷并制定相關細則,組織開展研究中心的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協調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研究中心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4、制定對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研究中心所在單位是具體負責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1、根據文化部的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研究中心的發展目標、計劃和研究重點,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建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聘任研究中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報文化部備案。

    3、制定本單位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對研究中心進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文化部做好評估與檢查工作。

    第六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圍繞文化發展需求,以文化創新發展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高水平科研、學術交流及實踐活動。

    2、根據依托單位特點及優勢,建設定位準確、優勢突出的科研實體,培養順應時代發展需求的復合型文化人才。

    3、關注國內外文化創新發展動態及成果,提高創新理論成果轉化能力,發揮思想智庫作用,帶動文化創新發展。

    4、面向社會各界開展咨詢服務及決策支持,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促進創新理論研究與應用實踐協同發展,打造跨學科、實體化、高層次的文化創新研究平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研究中心經過申報、創建、驗收等程序認定。

    第八條 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1、依托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

    2、依托單位科研能力較強,能為研究中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人員編制等條件保障。

    3、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必要的硬件設施和辦公設備,充分滿足科研運行需求。

    4、圍繞文化發展需求,具備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合理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定位,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

    5、已在本研究領域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科研人員,能夠承擔國家有關文化創新及文化發展研究任務,自主開展高水平的學術交流、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九條 達到研究中心申報條件的科研實體,其依托單位可提出申請并填寫《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創建報告》,通過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廳(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隸屬于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后,組織評審,擇優批準研究中心創建單位,該單位可以“(依托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創建報告中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創建期限為兩年。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創建任務完成后,其依托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驗收報告》,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驗收。

    第十二條 對完成創建任務、通過驗收的單位,經報文化部審核認定為研究中心;對不能按期完成創建任務的創建單位,撤銷創建資格。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研究中心開展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科研用房須相對集中,人員配備合理。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由主任全面負責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為:

    1、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能有充足的時間履行研究中心主任職責。

    3、每屆任期四年,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中心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中心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基本要求為:

    1、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9至13人。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每次換屆更新率不低于30%,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

    4、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研究隊伍由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組成,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根據工作需要吸收兼職人員加入。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作者署名單位應為研究中心。

    第十八條 研究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開展的重大學術活動、重大項目、重要調研,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應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匯報備案。變更研究方向、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經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論證,書面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對研究中心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四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文化部審核的程序進行,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資格:

    1、 不接受文化部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 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復評不合格。

    3、 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研究中心。

    4、 其它文化部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依托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依托單位)National Center for Cultural Innovation Research”。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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