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
財稅 [2015] 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調整卷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載:
調整后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5/P020150508571242358579.docx
附件:
調整后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稅率 征收環節
煙
1.卷煙
工業
(1)甲類卷煙 5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上(含70元))
(2)乙類卷煙 36%加0.003元/支 生產環節
(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以下)
商業批發 11%加0.005元/支 批發環節
2.雪茄 36% 生產環節
3.煙絲 30% 生產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