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準,從2011年1月1日起,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等掛鉤。調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高齡人員等群體適當再提高調整水平。對國家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省份,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水平,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后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