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通知
關于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關于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通知
關于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5]120號
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14年5月9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具備一定的股票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開展A股投資業務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應具備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資經驗!爆F修改為:“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應當達到五年(含)以上。經行政許可從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投資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