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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9-7-7
    2. 【標題】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1992-12-11
    5. 【頒布單位】最高法

    6. 【法規全文】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研字[1988]第45號《關于拐賣人口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于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在辦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
    女的年齡按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執行,不滿十四歲的均為幼女。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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