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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9-8-2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法(經)復〔1989〕7號
    4. 【失效時間】1996-12-3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1996-12-31已經被id63978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經〔1988〕173號請示收悉。關于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雖表示上訴,但未提交上訴狀,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訴案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雖表示要上訴但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須在法定期限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提出上訴狀及副本。
    (二)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表示上訴的同時,請求延期遞交上訴狀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可以酌情適當延長。
    (三)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僅表示上訴,既未遞交上訴狀,又未請求延期的;或者請求延期但未獲人民法院準許而且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又未遞交上訴狀的;或者請求延期獲準后在延長的期限內仍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或準許延長期限屆滿后即發生法
    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申訴處理,而不應作為上訴案件受理。
    至于來文請示的具體案件,以按申訴處理為宜。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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