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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8-6-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復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滬高民他字第3號《關于金文明與羅竹風著作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漢語大詞典》主編羅竹風,在中國語言學會成立大會上關于介紹《漢語大詞典》編纂工作進展情況的發言稿,雖然是由《漢語大詞典》編纂處工作人員金文明等四人分頭執筆起草,但他們在起草時就明確是為羅竹風個人發言作準備的;羅竹風也是以主編身份組織、主持擬定發言提綱,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個人名義在大會上作發言。因此,羅竹風的發言稿不屬于共同創作,其著作權(版權)應歸羅竹風個人所有。羅竹風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載發言稿全文,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對金文明等人在執筆起草發言稿中付出的勞動,羅竹風在獲得稿酬后,可給予適當的勞務報酬。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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