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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1. 【頒布時間】2015-12-31
    2. 【標題】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3. 【發文號】令2015年第3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6. 【法規來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601/t20160114_771354.html

    7. 【法規全文】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令第32號



      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范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我們制定了《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徐紹史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李寶榮

    2015年12月31日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
    ,
    規范公共機構能源審計
    工作
    ,
    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
    ,
    節約財政支出
    ,
    根據

    中華
    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

    ,
    對公共機構的用能系統
    、
    設備的運行
    、
    管理及能源資源利用
    狀況進行檢驗
    、
    核查和技術
    、
    經濟分析評價
    ,
    提出改進用能方式
    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議和意見的行為
    。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可由公共
    機構自行或委托能源審計服務機構
    ,
    或由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
    構委托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條
    公共機構
    能源
    審計應當堅持

    全面客觀
    、
    突出重點
    、
    量化細化、安全保密

    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機關
    事務工作的機構,推進全國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推進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衛生
    、
    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
    ,
    推進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能源
    審計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應當將能源審計工作內容納入
    公共機構
    節能規劃和工作計劃
    ,


    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標準制定等工作相銜接。
    第六條
    年能源消費量達
    500
    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

    20
    0
    萬千瓦時以上或建筑面

    1
    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機構或集中
    辦公區每
    5
    年應開展一次能源審計,
    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級公共機構或集中辦公區
    ,
    縣級以
    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結合工作實際
    ,
    委托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組織開展能源審計:
    (一)年能源消費總量占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比重排

    10%
    的;
    (二)與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費量增長超過
    20%
    的;
    (三)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四)其他有必要實施能源審計情況的。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組織開展能源審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實施能源審計
    10
    個工作日前,應書面通知被審計
    公共機構準備好相關資料;
    (二

    能源審計工作周期不超過
    1

    ,
    累計工作日不超過
    4
    5
    天。
    第八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具備履行
    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須的檢驗
    、
    測試等專業技術能力
    ,
    具備相關領
    域認證資質或實驗室認可資質
    。
    鼓勵具備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提供節能服務經驗的企業承擔能源審計服務工作。
    第九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
    ,
    應符合

    公共機
    構能源審計技術導則》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形成的能源審計報告應當書面
    征求被審計公共機構意見
    ,
    被審計公共機構應當自接到能源審計
    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能源審計服務機構
    要進一步核實情況
    ,
    對審計報告做相應修改
    ,
    送達被審計公共機
    構;
    10
    個工作日內被審計公共機構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
    異議。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能源審計報告提出的建議和
    意見,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2
    月內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機構應對所屬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督促其及時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對法定職責
    范圍內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督促其及時整
    改。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開展情況應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及時將本級及所屬公共機構的能源
    審計報告、整改方案報送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于每

    3
    月底
    前將上一年度法定職責范圍內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情況報送上級
    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
    并抄送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須為被審計公共
    機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立即中止其能源審計工作
    ,
    并會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在官方網站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
    示,并納入信用體系記錄,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在能源審計過程中違紀違規的;
    (二)未履行能源審計合同的;
    (三)能源審計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本級人民政府管
    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能源審計的;
    (二)拒絕、阻礙能源審計的;
    (三

    拒絕
    、
    拖延提供與能源審計有關資料
    ,
    或者提供的資
    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
    構組織開展能源審計的工作經費
    ,
    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部門
    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機關事務管
    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6

    3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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