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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6-2-2
    2. 【標題】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3. 【發文號】民辦函〔2016〕5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xxgk.mca.gov.cn/newgips/contentSearch?id=71541

    7. 【法規全文】

     

    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關于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根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關于向民政部提交組織機構代碼存量數據的函》(組代管中函〔2015〕115號)中“按照已登記的機構沿用原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的原則,完成存量數據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的轉換”的要求,現將已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盡快將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記的社會組織基本信息(如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組織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記管理機關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代碼等)提供給省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進行核查。省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盡快完成核查工作。因各地信息化手段不一,基本信息的內容、格式、交換方式等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對于核查后可確認組織機構代碼的社會組織,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實現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批量轉換,并交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使用。若此類社會組織已領取了由新組織機構代碼碼段生成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登記管理機關需重新發放。

      三、對于核查后無法確認組織機構代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直接賦予由新組織機構代碼碼段生成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各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與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構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轉換和實施工作,為下一步信息回傳工作打下基礎。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民政部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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