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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6-2-25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法發〔2016〕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6/02/id/148645.s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法發〔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司法改革任務,保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正確審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已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9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請各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對于執行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為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已經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權利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被訴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提出反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
    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撤訴,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申請撤訴的,應予準許。
    第十條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二、行政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違法行使職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已經履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的訴前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權利義務參照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行使職權或者負有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檢察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公益訴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人民檢察院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條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申請再審且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分別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三、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依法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庭審,并可以通過庭審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裁判文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認為應當提出司法建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免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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