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0號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3月28日
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標準化活動,加強民用航空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保證航空安全,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以下簡稱民航)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民航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民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民航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標準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七條制定民航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欣诒U巷w行安全、空防安全、生產安全、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衛生,保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ǘ┯欣诤侠砝脟屹Y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民航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需要;
。ㄈ┯欣趯ν饨洕夹g合作和國際交往;
。ㄋ模┓戏、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ㄎ澹┯嘘P標準之間協調配套。
第八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民航局依法對民航標準化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條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統籌組織管理民航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貒覙藴驶ぷ鞯姆、法規和規章,起草、制定民航標準化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ǘ┙M織制定、實施民航標準化年度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
。ㄈ┙M織起草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審查、復審行業標準;
。ㄋ模┙M織收集民航行業范圍內標準的實施信息,開展標準適用性評價;
。ㄎ澹┕芾砻窈綐藴驶畔⒐ぷ;
。┲笇窈骄指髀毮懿块T、民航各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ㄆ撸┐砻窈叫袠I,組織、參與相應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
。ò耍┞男忻窈骄仲x予的其他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民航局各職能部門具體分工管理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制定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標準化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
。ǘ┙M織起草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國家標準,組織起草、復審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行業標準;
。ㄈ┙M織實施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標準,并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M織推廣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標準化示范工作;
。ㄎ澹┴撠煴静块T業務范圍內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信息收集與跟蹤;
。┞男忻窈骄仲x予的其他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民航標準化基礎理論和政策研究,提出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ǘ┦芾聿⒊鯇徯袠I標準項目的立項申請,提出年度立項計劃建議;
。ㄈ┏鯇、復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草案,參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
。ㄋ模┴撠熜袠I標準的出版、發行;
。ㄎ澹┢鸩輰m椈A標準;
。┴撠煒藴市畔①Y料管理、技術咨詢和人員培訓工作;
。ㄆ撸﹨f助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標準;
。ò耍┙M織、參加與本行業有關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開展技術交流,跟蹤國內、外標準化發展動態;
。ň牛┞男忻窈骄治械钠渌麡藴驶ぷ髀氊。
第十三條民航各企業應貫徹落實國家和民航局有關標準化的規定,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行業標準的范圍包括:
。ㄒ唬┟窈酵ㄓ、基礎標準;
。ǘ┕埠娇者\輸、通用航空標準;
。ㄈ╋w行安全、飛行技術、飛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調查與預防標準;
。ㄋ模┖娇掌骶S修工程標準;
。ㄎ澹┛罩薪煌ü芾砼c設備標準;
。┟裼脵C場管理與設備標準;
。ㄆ撸┟窈綄S卯a品標準;
。ò耍┌踩Pl標準;
。ň牛┬l生、環境監測、航空醫學和勞動保護標準;
。ㄊ 其他標準。
第十六條對于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領域,民航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七條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應當限制在下列范圍:
。ㄒ唬┯嘘P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ǘ┍Wo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ㄈ┊a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ㄋ模┪廴疚锱欧畔拗岛铜h境質量要求;
。ㄎ澹┍Wo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乐蛊墼p、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ㄆ撸┚S護國家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除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八條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實行計劃管理。每年由民航各單位向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提出標準申報項目,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確定計劃項目,并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任務委托協議。
第十九條標準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制定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將標準征求意見稿發送相關單位征求意見,或者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個月。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標準起草單位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按采納的意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條行業標準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審查,經民航局批準后由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統一編號、發布,由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出版、發行。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將相關材料報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民航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后,民航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發布實施后,鼓勵民航各單位積極執行。
第二十四條標準發布后,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標準的宣傳貫徹。
第二十五條民航局各職能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標準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并適時開展標準實施效益的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反映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有權投訴、舉報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答復或在其職能范圍內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具有技術創新或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高以及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納入相關科技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或有關標準的單位及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民航局標準化管理職能部門、民航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民航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CCAR-375SE-R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