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4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6年5月26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10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廢止以下10件規章:
一、《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系統陸地移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0月23日原郵電部《關于發布<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系統陸地移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郵部〔1995〕722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18日原郵電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郵電規章的通知》(郵部〔1997〕1012號)修訂)。
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規定》(1995年11月14日原郵電部《關于發布<電信終端設備進網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郵部〔1995〕791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18日原郵電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郵電規章的通知》(郵部〔1997〕1012號)修訂)。
三、《郵電部知識產權管理規定》(1996年1月11日原郵電部《關于發布<郵電部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通知》(郵部〔1996〕58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18日原郵電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郵電規章的通知》(郵部〔1997〕1012號)修訂)。
四、《核出口管制清單》(2001年6月28日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7號公布)。
五、《高樓高塔高山設置無線尋呼發射基站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6號公布)。
六、《通信行業統計管理辦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6號公布)。
七、《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2007年2月8日原信息產業部令第42號公布)。
八、《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辦法》(2009年3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號公布)。
九、《軟件產品管理辦法》(2009年3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公布)。
十、《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2010年9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