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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91-11-1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背鲜鲂谭l文中所列舉的殺人、重傷、搶劫等罪行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如何理解的問題,我院根據刑法的立法
    精神,曾作過解答,即: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重大盜竊罪和強奸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罪犯脫逃的,并未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罪犯脫逃后又犯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罪行時,在量刑時可以將脫逃作為一個情節加以考慮。

    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滿16歲的人犯脫逃是否構成脫逃罪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孫滿兵脫逃、盜竊一案,被告人原因犯慣竊罪被判刑四年投入勞改,服刑期間脫逃,脫逃后又犯盜竊罪,且盜竊數額巨大,被告人脫逃后被抓獲時,仍不滿16歲。對其是否構成脫逃罪,我院討論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構成脫逃罪。其理由是:被告人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服刑期間逃跑,應定脫逃罪,否則會導致不滿16歲的人犯都逃跑而不受追究,不利于維護監管秩序。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脫逃罪,其理由為:脫逃罪是一般刑事犯罪,不屬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孫滿兵不具備脫逃罪的主體資格,不應追究其脫逃的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中,哪一種正確,特向你們請示,望答復。
    1991年9月29日



    199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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