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有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1.專用車輛要求。
。1)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
。3)核定載質量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
。4)車輛配備滿足在線監控要求,且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
2.設備要求。
。1)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2)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二、將第十條第(三)項第2目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三、將第十六條中的“《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