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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89-1-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9-7-20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9-7-20已經被id649344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1月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刑三請字〔1988〕1號《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后,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上訴、抗訴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對原由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審理的第二審刑事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提出的申訴,如果第一審是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應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 遼法刑三請字〔1988〕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原該院審理的第二審刑事上訴、復核案件,現提出申訴的,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們意見,根據你院規定的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現行案件由所在地省高級法院管轄的原則,原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審理的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上訴、復核的刑事申訴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是否妥當,請批示。
    198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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