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

    1. 【頒布時間】2017-4-1
    2. 【標題】《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4/t20170425_2195166.html

    7. 【法規全文】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6號)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六)》已于2016年11月21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運 輸 部 部長 李小鵬
    商  務  部 部長 鐘 山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峰
    2017年4月1日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簡稱《CEPA服貿協議》)、《國務院關于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6〕32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發〔2016〕41號),現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獨資投資飛機維修、航空食品、航空貨運倉儲、停車場和地面服務項目(不包括與安保有關的項目)。取消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計算機訂座系統(CRS)企業的營業許可需進行經濟需求測試的要求。
      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二、在上海等自貿試驗區范圍內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航空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項目;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通用飛機維修項目;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要求。
      三、本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