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 號
《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于2016年11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史立軍
2016年12月1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提高規章制定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規范行政行為,調整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關系,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的名稱可以稱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三條市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S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上位法規定;
。ǘ┳裱洕蜕鐣l展規律,體現改革精神,符合本市實際,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ㄈw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ㄋ模w現人民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參與。
第五條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六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開展制定規章的具體工作,督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制定規章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制定規章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立項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訂年度規章制定計劃。
制訂年度規章制定計劃,應當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立法規劃,具體工作由市法制辦負責。
第九條市法制辦每年下半年應當向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征集下一年度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部門需要制定規章的,應當向市政府提出規章制定項目建議,于征集指定的期限內報送市法制辦。未按時報送的,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
規章制定項目建議由市法制辦負責制定統一格式。提請立項的部門應當對規章的下列問題作出說明:
。ㄒ唬╉椖棵Q、種類(制定項目、調研項目等);
。ǘ┲贫ǖ谋匾院涂尚行;
。ㄈ┧鉀Q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ㄋ模┧罁姆、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
。ㄎ澹┢鸩莨ぷ饔媱;
。┯媱潏笏褪姓臅r間。
市法制辦每年下半年,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下一年度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市法制辦提出規章制定項目建議。建議應當包括:項目建議稿、制定依據和立法必要性等。
第十條市法制辦應當在征求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基礎上,確定立法后評估項目,納入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草案。
第十一條市法制辦應當通過專題調研或者召開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對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論證研究,擬訂規章制定計劃草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及時印發向社會公布。
年度規章制定計劃項目應當明確年度制定項目、調研項目、后評估項目以及負責起草單位、草案報送時間等。
市法制辦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規章制定項目建議采納情況。
第十二條年度制定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媳臼械胤搅⒎嘞藓头秶;
。ǘ┝⒎康拿鞔_、依據充分,確有必要制定規章;
。ㄈ┓衔沂薪洕鐣l展和行政管理實際,制定條件成熟;
。ㄋ模⿺M設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十三條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在執行中確需調整的,相關部門應當向市法制辦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法制辦研究論證后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法制辦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調整計劃的建議。
第三章起草
第十四條規章草案由負責實施的單位組織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法制辦組織起草:
。ㄒ唬┯兄卮笊鐣绊懙;
。ǘ┥婕爸卮笮姓芾硎马椀;
。ㄈ┲饕獌热萆婕皟蓚以上部門的職責,但聯合起草有困難的;
。ㄋ模┢渌枰墒蟹ㄖ妻k組織起草的。
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的,委托單位應當對起草任務完成時間、內容、質量等提出要求。
第十五條相關單位根據起草工作需要,配合起草單位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峁┡c規章起草有關的材料;
。ǘ┲概墒煜I務的人員參與起草;
。ㄈ﹨f助開展立法調研論證等活動;
。ㄋ模┢渌枰浜系墓ぷ。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立法聽證會或者立法論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ㄒ唬⿲Ρ镜貐^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ǘ┲苯由婕肮、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
。ㄈ┐嬖谥卮笠庖姺制绲;
。ㄋ模┬枰獜V泛聽取意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草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規章草案送審稿時,同時報送協商情況和理由。
第十八條通過委托方式確定的起草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c規章內容沒有利害關系;
。ǘ┯惺煜し、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
。ㄈ┯邢嚓P領域的實踐經驗或者研究成果;
。ㄋ模┚邆渑c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在規章草案起草過程中,市法制辦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況,參與調研、論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審查
第二十條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法制辦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芍饕撠熑撕炇鸬牟莅杆蛯張蟾;
。ǘ┎莅杆蛯徃;
。ㄈ┢鸩菡f明;
。ㄋ模┱髑蠛筒杉{意見情況,舉行了論證會和聽證會的,附論證會、聽證會相關材料;
。ㄎ澹﹩挝环ㄖ茩C構審查意見;
。┢渌枰峁┑牟牧。
屬于修正或者修訂項目的,起草單位還應當提交修改對照稿。
屬于調研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當在要求或者約定時限內向市法制辦提交調研報告、草案初稿或者提綱、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其他地方立法情況等資料。
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延期完成起草和報送工作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說明情況報市政府決定,并向市法制辦提交書面說明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⒎ǖ谋匾院涂尚行;
。ǘ┢鸩葸^程;
。ㄈ┮幎ǖ闹饕胧;
。ㄋ模┯嘘P方面的意見及處理情況;
。ㄎ澹┢渌枰f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草案送審稿由市法制辦負責統一審查。市法制辦應當自收到起草單位報送的送審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ㄒ唬┦欠穹蠎椃、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是否與本地有關法規、規章相銜接;
。ǘ┦欠穹蠙嗬土x務、職權和責任相統一原則;
。ㄈ┦欠裾髑笙嚓P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意見,是否依法舉行立法聽證會;
。ㄋ模┦欠穹狭⒎夹g要求。
第二十三條送審稿中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或者重要政策,部門之間存在不同意見,或者社會有重大爭議的,由市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辦應當退回起草單位,暫緩審查:
。ㄒ唬┐嬖谥卮蠛戏ㄐ、合理性問題,或者明顯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ǘ┥衔环ɑ蛘邍艺邔⒆髦卮笳{整,立法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嘘P部門或者組織對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其協商的;
。ㄋ模┪凑髑笥嘘P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意見,依法應當舉行立法聽證會而未舉行的;
。ㄎ澹┪唇浧鸩輪挝患w討論通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共同起草的未由共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的;
。┪窗凑盏诙畻l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或者報送材料不齊全,經催告后仍不補正的;
。ㄆ撸┲率箤彶楣ぷ鳠o法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市法制辦對規章決定暫緩審查的,應當書面告知起草單位,說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法制辦對起草單位報送的送審稿,經初步審查并會同起草單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
規章草案,一般均應當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章內容涉及的領域有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的,市法制辦可以委托其征集和研究行業內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市法制辦通過發函征求意見的,相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按照規定的時限書面反饋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市(區)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市政府部門未按期反饋意見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第二十八條規章征求意見稿符合第十六條有關情形的,市法制辦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二十九條市法制辦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對重大分歧意見和重要內容進行歸納整理,能夠采納的應當采納,不能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審查規章草案,應當就立法思路、立法內容、重點問題等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充分聽取基層群眾、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立法調研可以采用座談會、實地考察、走訪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起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相關部門對規章草案送審稿存在較大分歧的,市法制辦應當進行協調;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立法協調會。
第三十二條市法制辦應當就規章的審查情況、已經協調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重大問題以及相應的不同意見和理由等,在協調會上進行說明。
起草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出席協調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解釋。有關部門對規章草案有不同意見和建議的,應當攜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印章的書面意見到會進行說明。書面意見應當包括所提意見的理由、依據或者相關論據。
第三十三條協調會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直接吸收納入規章草案,起草單位、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尊重協調一致的意見。
協調會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市法制辦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在審查報告中說明理由,或者提請政府有關領導直接主持協調。
第三十四條市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審議稿,并附審查報告、草案說明等材料報送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
。ㄒ唬┧蛯徃宓膶彶檫^程;
。ǘ┱髑笠庖娗闆r;
。ㄈ┲卮鬆幾h問題的協調處理情況;
。ㄋ模┱匍_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等情況;
。ㄎ澹┢渌枰f明的問題。
第五章決定、公布和備案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審議規章草案時,由市法制辦或者起草單位作說明。
第三十六條規章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市長簽署;根據會議意見需作出較大修改的,由市法制辦會同起草單位組織修改后,形成修改稿,報請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規章公布后,應當在《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泰州日報》和市政府網站全文刊登。
《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八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應當在集體審議時予以說明。
第三十九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法制辦報送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四十條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釋:
。ㄒ唬┮幷碌南嚓P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ǘ┮幷轮贫ê蟪霈F新情況,需要明確如何具體適用的。
規章解釋由市法制辦參照本規定規章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條對規章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法制辦研究答復。
第四十二條市法制辦按照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組織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評估工作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統計和社會分析等方法,對規章的立法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影響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形成立法后評估報告,并提出繼續實施、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規章修改、廢止建議:
。ㄒ唬┮罁纳衔环ㄒ呀浶薷幕蛘邚U止的;
。ǘ┲饕獌热菰谟嘘P法律、法規、規章中已有新的規定的;
。ㄈ┬姓芾眢w制機制、調整對象發生變化的;
。ㄋ模⿷斝薷、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工作程序,參照本規定辦理。
市法制辦應當就擬定法規立法計劃建議草案工作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等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做好工作溝通。
涉及法規的暫緩審查,市法制辦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溝通、協商,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