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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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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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海規范〔2017〕9號
各有關單位: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已經國家海洋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
國家海洋局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極考察活動的環境管理,防止南極考察活動對南極環境和南極生態系統造成不良影響,保障南極考察活動的順利實施,履行《南極條約》、《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規定的國際法律義務,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估,是指在擬議階段就南極考察活動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
本規定所稱南極考察活動,指在南緯60度以南的地區,包括該地區的所有冰架開展的以探索和認知自然和人文要素為目的的探險、調查、勘察、觀測、監測、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輕微或短暫影響,是指《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中所規定的輕微或短暫影響。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擬組織開展南極考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開展南極考察活動之前依照本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第四條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原則。
開展南極考察活動應當堅持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最小化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南極考察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規章制度;
(二)編制和發布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框架內容、適用語言和格式的要求;
(三)負責南極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審查、備案和報送國際組織工作;
(四)負責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五)組織開展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管理的科學研究、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六)負責制定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的評估指標體系及標準規范;
(七)建立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的基礎數據庫。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開展南極考察活動之前應當對南極考察活動方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并填寫完整的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環境影響評估表的結論,如活動可能對南極環境及相關生態系統產生相當于或大于輕微或短暫影響的,應當編制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根據申請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對南極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分為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和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如活動可能對南極環境及相關生態系統產生小于輕微或短暫影響的,無須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七條 在南極建設、改造考察站、機場和碼頭等大型人工建造物以及開展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可能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產生大于輕微或短暫影響活動的,應當提交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八條 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南極考察活動負責人或機構信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編制人和顧問專家信息、擬開展的活動和環境影響評估情況簡介;
(二)活動方案,包括擬開展活動的目的、意義、必要性、時間、區域、路線、內容、交通工具、保障措施、廢棄物處理方式、擬帶入南極的物品、特殊活動事項等;
(三)活動區域初始環境描述;
(四)環境影響評估時使用的方法和數據;
(五)活動對南極環境產生的直接影響及對南極環境累積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六)活動對南極環境產生的間接影響及對科學研究和其他用途或價值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七)活動的替代方案及影響;
(八)不開展活動的替代方案及影響;
(九)預防和減緩措施及其技術論證;
(十)活動對環境影響的監測方案;
(十一)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十二)認知差距;
(十三)結論。
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編制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能力的機構編制。
第九條 除根據《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第七條應當進行全面環境影響評估的情形外,在南極地區開展相關活動,對南極環境產生輕微或短暫影響的,應當編制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第十條 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南極考察活動負責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編制人信息,擬開展的活動和環境影響評估情況簡介;
(二)活動方案,包括南極考察活動的目的、意義、必要性、時間、區域、路線、內容、交通工具、保障措施、廢棄物處理方式、擬帶入南極的物品、特殊活動事項等,以及對其他科學研究、本區域用途和價值方面的影響等;
(三)活動區域初始環境描述;
(四)活動對南極環境產生的直接影響、間接影響及對南極環境累積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并說明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使用的方法、數據等;
(五)活動的替代方案及影響;
(六)預防和減緩措施及其技術論證、監測方案;
(七)認知差距;
(八)結論。
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編制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能力的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應當中、英文版本表述一致,內容真實、準確,能夠客觀反映本次南極考察活動對于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實際影響,提出的預防或減緩措施應當真實、可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管理規定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一)改變活動目的、內容及預期目標的;
(二)改變在南極的活動路線的;
(三)超過批準的有效期限進行活動的;
(四)應當編制初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全面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而未編制的;
(五)其他重大事項改變的。
第十三條 經批準開展南極考察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獲準方案進行,并盡可能采取各種措施將其活動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三章 評估文件的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初步環境影響評估的南極考察活動申請者應當于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之間,在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南極考察活動申請文件中包含環境影響評估表和初步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需要進行全面環境影響評估的南極考察活動,應當至少于活動開始前15個月之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中應包含全面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全面環境影響評估文件提交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審議,審議時間不計入南極考察活動許可審查期限。
第十五條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查應當在南極考察活動許可審查期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 審查機關視情況可以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對環境影響評估文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可以采取審查會、函審或其他形式,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出具評審意見,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審查機關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查結果告知申請者,該結果作為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南極考察活動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開展南極考察活動,根據合作協議,應當由中方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按本規定執行,應當由外方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參與該活動的中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該國官方批準的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可視為有效。南極考察活動申請人仍應當依法提交南極考察活動申請文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南極考察活動結束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編寫報告書,并在30日內提交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本次南極考察活動對環境實際產生的影響和已經采取的減緩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南極派遣南極考察活動監督檢查人員,對經過批準開展的南極考察活動及其對于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的影響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未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文件的內容說明開展活動、積極采取預防和減緩措施消除環境影響的,或是實際開展的活動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嚴重超出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的,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對于情節嚴重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批準其再次開展南極考察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南極考察活動以外的其他極地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