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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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準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證,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申請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或未按照許可證批準范圍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證,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準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違規情節,可以不予批準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一
《加強北極國際科學合作協定》認定的地理區域
為本協定目的而認定的地理區域由下列每一締約國各自描述,包括本協定締約國政府行使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區域,其中包括這些區域內的陸地、內水和符合國際法的鄰接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認定的地理區域還包括北緯62度以北公海上的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
締約國同意,認定的地理區域僅為本協定的目的而描述。本協定的任何條款不影響任何海洋法定權利的存在或界定,或國家之間依據國際法所劃定的任何邊界。
加拿大:加拿大育空地區、西北地區和努納武特地區的領土及鄰接的加拿大海域。
丹麥王國:丹麥王國領土,包括格陵蘭島和法羅群島以及格陵蘭島專屬經濟區和法羅群島漁業區最南端以北的海域。
芬蘭:芬蘭領土及其海域。
冰島:冰島領土及其海域。
挪威:北緯62度以北海域和北極圈(北緯66.6度)以北的陸地。
俄羅斯聯邦:
1. 摩爾曼斯克地區的領土;
2. 涅涅茨自治區的領土;
3. 楚科奇自治區的領土;
4. 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的領土;
5. “沃爾庫塔”自治區的領土(科米自治共和國);
6. 阿萊科霍夫區、阿納巴爾民族(多爾干-埃文克)區、布倫區、尼日涅科列姆斯克區、烏斯季延區(薩哈自治共和國(雅庫特))的領土;
7. 諾里爾斯克市區、泰梅爾多爾干-涅涅茨自治區、圖魯漢斯克區(克拉斯諾亞爾斯克地區)的領土;
8. “阿爾漢格爾斯克市”、“梅津自治區”、“新地島”、“新德文斯克市”、“奧涅加自治區”、“普里莫爾斯基自治區”、“北德文斯克(阿爾漢格爾斯克地區)”的領土;
9.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1926年4月15日“關于宣布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在北冰洋的陸地和島嶼上的領土的公告”的決議以及蘇聯其他法律中確認的北冰洋上的陸地和島嶼;
及其鄰接的海域。
注:上述5-8項中所列的自治區的領土以2014年4月1日的劃界為準。
瑞典:北緯60.5度以北的瑞典領土及其海域。
美利堅合眾國:北極圈以北和波丘派恩河、育空河與卡斯科奎姆河構成的邊界以北和以西的所有美國領土;阿留申島鏈;及其北冰洋和波福特海、白令海和楚科奇海上的鄰接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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