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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89-9-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9〕60號“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的請示”收悉。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復如下:
    對1989年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實施以前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延期付款問題,仍舊按1977年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對延期付款單位處以每日按總價款的萬分之3計付賠償金。
    此復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的請示

    (1989年8月8日) 遼法(經)請〔1989〕60號

    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4月1日新的銀行結算辦法頒布實施了,同時意味著1977年銀行結算辦法的失效。這樣就給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工作帶來一個問題,即1989年銀行結算辦法取消了對延期付款單位處以每日按總價款的萬分之3計付賠償金的規定。而《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加工承攬合同條例》中均有“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條款。今后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四類合同糾紛案件時,對延期付款單位應如何計付賠償金、一方當事人未按法院判決規定的日期給付貨款如何處以罰款等問題,大致有兩種傾向性意見:
    一是1989年銀行結算辦法中沒有對延期付款單位處以每日按總價款的萬分之3計付賠償金的規定,但未明確此項規定作廢,仍可繼續按1977年銀行結算辦法中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處理。
    二是各銀行貸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目前,對流動資金的貸款利率為月9.45‰。實際已達到日萬分之3。如果再按日萬分之3的幅度計付賠償金已經起不到對違約者懲罰的作用。是否可按實際情況,即參照銀行的貸款利率及其它情況統籌考慮。對延期付款單位處以每日按總價款的萬分之3至萬分之5的幅度內計付賠償金。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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