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
1989年10月10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號的請示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衛生行政機關做出的醫療事故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