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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18-5-3
    2. 【標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806/t20180606_3029958.html

    7. 【法規全文】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5號)


      《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經交通運輸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運 輸 部 部長 李小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峰
    2018年5月3日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對《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二、將第十三條中的“施工許可”修改為“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延期申請只能申請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兩年。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
      四、將第十七條中的“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修改為“港口岸線使用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
      五、刪去第十八條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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