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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50-12-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613195002.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刑事案件與反革命判徒刑被告上訴又改判死刑案件之死刑核準權問題的復函


    195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一、本年11月25日東法編字第0508號報告收悉。
    二、關于一般刑事案件之死刑復核批準可歸分院辦理,至于重大死刑案件則應請示軍政委員會后辦理,同時分院對于一切死刑復核案件皆須考慮有無特赦理由,如認為有特赦理由,則應于復核后將意見連同全卷呈請軍政委員會主席考量。此意業于前電告知,茲再答復如上。
    三、關于反革命案件判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又判為死刑問題,本院意見此種案件仍與一般反革命死刑案件相同,在各省由省人民政府主席、大行政區直屬市由軍政委員會主席批準后執行。
    此復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死刑核準權問題的請示報告 東法編字第050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核準問題,除反革命案件死刑核準權已有明文規定外,其判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又判為死刑以及一般刑事案件,因刑法未頒布,其死刑核準權亦應規定。分院曾先后請示兩次,時隔數月,仍未奉到指示,現有不少應核準死刑案件,無法解決。下邊只責難上級辦事遲緩,殊不知這一重要問題,在中央未指示前,我們是不敢擅專的,我們建議:應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核準,或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核準。在刑法頒布后,依刑法規定辦理。
    是否有當,請示。
    195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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