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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19-8-6
    2. 【標題】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3. 【發文號】令2019年第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foshan.gov.cn/zwgk/zfgb/srmzfwj/201909/t20190910_7561401.html

    7. 【法規全文】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第8號)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7月18日十五屆佛山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偉

    2019年8月6日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適用本規定。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提醒、勸阻無效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負責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的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調整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通行證核發備案等管理工作,監控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負責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接收并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牽頭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中涉及房屋建筑、職權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工業企業小型液化天然氣氣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氣作為工業原料的氣化站)的整治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貯存、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按權限審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除水路)、運輸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港區內存儲、裝卸危險貨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負責指導協調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中長期化工產業政策;會同發改部門共同落實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有序規劃化工園區,制定區域產業轉移政策,引導化工企業搬遷進入園區。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牽頭開展化工園區用地規劃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其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并履行下列責任:

     。ㄒ唬┙⒉⒙鋵嵠髽I安全生產責任制;

     。ǘ┙M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ㄈ┙M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ㄋ模┮勒沼嘘P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ㄎ澹┙M織落實風險管控措施;

     。┙M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ㄆ撸╅_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ò耍┙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ň牛┢渌婪☉斅男械陌踩a責任。

      第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備用金,用于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以及其他應急處置,并納入財政預備費用管理。

      第九條 鼓勵成立危險化學品協會,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ㄒ唬槲kU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

     。ǘ┩茝V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ㄈ╅_展相關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ㄋ模┭芯课kU化學品專業技術難點問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其他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投資審批、土地出讓、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的規定進行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

      第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安全的原則,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包含本行政區域內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卸載專用場所以及政府處置危險化學品專用場所等規劃內容。

      鼓勵工業園區設立危險化學品的集中管理區域,用于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儲存。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每5年進行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應當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科學評價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集中管理區域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制度,構建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一體化管理平臺,定期向園區內部和周邊單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及預警預告。

      第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但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配套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退出工作機制,推進存在高風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序退出。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情況調查、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異地遷建或者關閉退出的政策措施。

      逐步轉型、退出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制訂轉型、退出方案或者計劃,并報告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三章 安全保障規范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1名以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危險化工工藝的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依法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對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禁止未成年人、孕婦從事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度,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定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使用許可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每日開展安全風險研判并對公眾如實作出安全承諾。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并落實下列制度:

     。ㄒ唬┥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每月開展不少于1次廠級全面性安全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開展上崗前和生產結束后的崗位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處置。

     。ǘ┥a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根據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ㄈ╇[患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制度,建立專門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并如實向從業人員通報。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應當可供公開查閱,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安全設施、以及盛裝、輸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張貼包括危險有害因素、后果、預防、應急措施和報告電話等內容的告示。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存放在成品倉和發貨區時,應當在包裝容器上粘貼或者栓掛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單位購進、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核對包裝或者容器上的安全標簽。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確保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1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用于生產、儲存的主要設施、設備和裝置停用的,停用期間必須做好巡查、維護、保養措施;停用超過1年的,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評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巡查、維護、保養和檢測等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監控檢測體系,自動監控、連續記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參數;配備可燃、有毒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以及緊急切斷裝置;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按要求配備安全視頻系統;屬于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或專用設施設備內,實行分類、分隔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于專用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以及安全距離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存放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嚴格執行雙人驗收、雙人發貨的雙人收發制度以及雙把鎖、雙本帳的雙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九條 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少量使用危險化學品而未達到需要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包括房間、儲存柜等)應當單獨設置,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標準;儲存場所應當經過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的安全評價,在顯著位置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業務的商店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因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存放量不得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并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來源、用途以及流向等情況,留存租用危險化學品倉庫合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貨運合同及安全協議。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況、儲存數量和儲存裝置等信息。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還應當查驗記錄購買單位和經辦人的資格條件,并及時將銷售情況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單位(包括使用自備車輛、船舶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分別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在本市開展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經營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配置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應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并接入全省營運重點車輛行車記錄檢測儀信息管理平臺。

      通過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使用的船舶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封閉停車場地,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Ⅰ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取得相關的從業資格。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以及現場監護人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三十五條 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向限制通行區域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通行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由區公安機關劃定,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除了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轵灣羞\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或者備案證明,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ǘ┯煞潜臼羞\輸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除了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轵炌羞\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ǘ┰谘b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ㄈ┎坏脤⒊羞\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ㄋ模⿷攲⑽kU化學品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危險化品種類和數量、收貨人、運輸目的地等信息上傳至相關信息化管理系統;

     。ㄎ澹┓蠂、省、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裝卸現場涉及托運人、承運人等兩個以上單位的,應當簽訂安全協議,明確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裝卸人員以及相關各方的安全職責,并指定現場所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為現場監護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裝載作業完畢后,裝卸管理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或者現場監護人員應當簽署現場查驗證明書或者裝箱證明書。證明書應該載明:

     。ㄒ唬┪kU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信息;

     。ǘ┸嚧d重量和實際裝載量,并確認沒有超載;

     。ㄈ┓弦蟮奈kU貨物包裝和標識;

     。ㄋ模┏鼍叩奈kU貨物運輸許可證和通行證;

     。ㄎ澹{駛員、押運員資格證件;

     。┪kU貨物運輸車輛有關證件。

      第三十九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的,應當制訂處置方案,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拆除,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安裝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單位解散、終止經營的,除按照本條前三款要求妥善處理裝置設施和危險化學品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有占地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清除污染危害,滿足土地再利用標準,并明確有關工傷事故、職業病、環境污染等相關善后責任。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的企業,應當具備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發放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應急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普查。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組織應急預案評審,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建立演練記錄檔案。

      應急預案應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危險化學品使用和運輸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危險化學品單位聚集區域,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之間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行業互助。鼓勵、扶持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危險化學品單位和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應急物資儲備機制。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事故發生單位在受益的范圍內對提供協助單位進行補償。

      第四十五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單位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狀況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3年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實施動態管理,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有效期屆滿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問題和日常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判斷,并基于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聘請、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專業報告、進行鑒定的,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負責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應當妥善處理;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政府財政負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海事部門根據職責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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