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 第 31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被檢查企業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