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
《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已經2020年2月28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何樹平
2020年3月11日
自貢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教育治理體系,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人口變化相適應,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完全小學、非完全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九年制學校等各種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保障基本、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保障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城管執法、人防、通信、電力等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五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后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六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第七條 城市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服務半徑宜為五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小學,服務半徑宜為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初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初級中學,服務半徑宜為一千米;
(四)高級中學等學校的規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每千人口入學、入園人數按該區域常住人口測算。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以及寄宿制學校和非寄宿制學校的比例,保障學校布局與村鎮建設和學齡人口居住分布相適應。
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當設置村小學或教學點。地處偏遠、生源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設置低年級學段的小規模學校,在鎮(鄉)設置寄宿制中心學校,滿足本地學生寄宿學習需求。
初級中學以鎮(鄉)為單位設置,每個鎮(鄉)一般應設置一所初中,三萬人口以上的鎮(鄉)可設置兩所初中。
幼兒園設置應當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鎮(鄉)和村可以獨立辦園、設置分園或者聯合辦園。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布局專項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布局專項規劃獲得批準后三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至少評估一次。經評估確需修改布局專項規劃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侵占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新區(城)開發、城市拆遷、舊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區開發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制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增容規劃。
建成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原有面積低于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的,應當逐步提高。周邊閑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保障教育增容用地。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并、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調整后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及幼兒園調整后的閑置資產應當優先用于教育。
第十四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規劃建設下列場所或設施時,不得違反國家、省、市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
(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二)消防站、加油(氣)站、氣源調壓站、高壓變配電所;
(三)殯儀館、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院;
(四)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所;
(六)集貿市場、車站等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師生安全的場所。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充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和青、少年按照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政府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保障: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安全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置適當的安全設施以及規范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保障學生安全通行。
第十九條 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可采用政府統建或者委托建設等方式進行。
由政府統建的,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等指標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的開發建設單位就上述事項在開發建設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交付使用、產權歸屬、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全面履行相關協議。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得設立抵押擔保。
第二十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應當與新建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的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合同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并組織辦理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居民住宅區竣工驗收時,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的管理維護及其相應費用按照開發建設合同約定執行。移交產生的應由政府承擔的稅費及移交后管理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報批、修改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侵占規劃建設用地,擅自改變規劃建設用地用途的;
(四)侵占、截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