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8月12日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規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以下統稱文化市場)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職責,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使。
第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依法規范、協同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研究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協調機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和改革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落實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具體承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機構編制、公務員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通信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根據規定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執法隊伍管理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其所轄的區不再設置;保留縣管理權限的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指導和監督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執法特點等因素,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力量,按照規定配備執法車輛、裝備和辦公場所等。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崗位管理,不得擠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編制、人員;對不再適合或者不實際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調整補充。
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組織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重大案件辦理等階段性工作。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制定執法規范,明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崗位職責、事項清單、執法流程、行為規范,使用統一規范的機構名稱和執法標識、證件、文書。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名錄管理制度。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本機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行政執法證件編號和有效期、執法種類、執法區域等信息在門戶網站以及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開。
第十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經批準后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必備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以案施訓、崗位競賽等方式,對執法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執法技能、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培訓,提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培訓師資庫,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供教學保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與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聯合培養機制,支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法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崗位危險性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或者夜間執行執法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補休。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落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因公犧牲、意外傷害等撫恤救助制度,提供帶薪休假、定期體檢、心理咨詢疏導和危機干預,保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身心健康。
第十六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遵守工作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章 執法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實地巡查(檢查)、線上監測等方式,對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管理領域進行日常監管,依法開展行政指導。
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移交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但是,應當形成完備的記錄。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其監管機構共享監管和綜合執法信息。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移交的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案件,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曝光等,應當依法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
第十九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可以依法書面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調查、提供具體信息和協助作出行政行為。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協助。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查明違法事實,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依法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
對適用一般程序,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案件,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快速辦理的方式。采取快速辦理方式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簽名確認。
第二十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全部過程形成記錄。
第二十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署,加強對網絡動漫、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網絡出版等網絡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開展網絡文化市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制作遠程勘驗筆錄。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通過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江蘇智慧文旅平臺、移動執法系統,采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保障綜合行政執法規范高效。
第二十六條 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案件主辦制度,按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明確主辦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
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辦案制度,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第二十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部署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重點工作和案件督辦交辦的,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辦理落實情況。
下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本轄區內發生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通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信息,及時共享至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納入信用監管。
第三十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辦理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部門移交的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案件,發現應當由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區域合作,開展區域聯合執法、協助執法、案卷評查、經驗交流、人才培訓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聯動協調機制,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信息互通共享,統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標準,推動違法線索互聯、處罰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四章 執法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當向被考核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具體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案件評比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三方評估、文化市場第三方暗訪等機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對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推薦為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評選對象:
(一)主辦的執法案件或者執法案卷獲省級以上評比、評查最高等次,或者辦結案件數量質量在設區的市名列前茅;
(二)在辦理具有指導性或者重大影響的案件中起主導作用;
(三)創新執法方式方法并取得顯著成效;
(四)入選全國、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培訓師資庫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約談、通報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二)依法應當立案而未立案;
(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而未移送;
(四)泄露在行政執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五)擠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編制、人員;
(六)未按照要求辦理并報告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重點工作和案件督辦交辦情況;
(七)未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文化市場行業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應當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執法崗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